黄伟辉律师
手 机:132 0917 0035
微 信: hwh13209170035
律 所:陕西博鼎律师事务所
地 址:陕西省宝鸡市蔡家坡经济技术开发区
时间:2022-04-15
“失信”的期限
因被纳入的原因不同而有所区分:
(1)违反财产报告制度、违反限制消费令等情形下失信的期限为两年;
(2)当被执行人以暴力、威胁方法妨碍、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,则可以延长一至三年。
“限高”的期限
一般来讲,只要被执行人不履行完毕,对他的“限高”没有期限。
4、可以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“失信”和“限高”措施吗?
5、听说把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,就不能对它的法定代表人采取“限高”措施了?
6、“失信”和“限高”的启动和解除程序相同吗?
7、如果被执行人认为“失信”、“限高”措施有误,采取的救济措施一样吗?